
《说文》130页
形声字。从貝,各声。本义指赠送财物。《说文》:“賂,遗也。”《左传·桓公二年》:“以郜大鼎賂公。”又指赠送的财物。《左传·庄公二十八年》:“数之以王命,取賂而还。”亦泛指财物。汉司马迁《报任安书》:“家贫,货賂不足以自赎。”引申指行贿,以财物买通他人。《正字通·貝部》:“賂,有所属而私遗之。”《国语·晋语一》:“骊姬賂二五(晋献公的宠臣梁五和东关五),使言于公。”《晋书·谢安传》:“贼厚賂泓,使云‘南军已败’,泓伪许之。”新中国成立后,“貝”简化为“贝”,“賂”类推简化为“赂”。(冀小军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