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文編云:“……昔人定為顯字。許瀚曰:書·大誥:‘弼我丕丕基。’立政:‘以並受此丕丕基。’傳:‘並訓為大大基。’爾雅·釋訓:‘丕丕,大也。’謂此,疑此‘不
’卽‘丕丕’,上‘丕’借‘不’,下‘丕’作‘
’,以見重意。”集韻:丕,“攀悲切。”
【釋形】
,字書未見。依形意審之:字从二“不”,銘文用同“丕”,卽大義。不,為否定詞,从二不,二不是否定之否定,等于肯定;又依“不”之構意,其下加“一”,等于“否定”之“不”,亦是肯定,參見“不”字“釋形”,當是“大義”。再以構字方式說:金文以“不”為“丕”,未見“丕”形的本字,其二“不”之
,後世用“一”(代替了其中之一“不”),表示代替符號,故後省作“丕”,竊謂“
”是“丕”之初文。其構字方式猶“棗”字後作“枣”,以兩小點,代替之下一“朿”。
【釋義】
(一)丕,大也。班簋:“班
(拜)
首,曰:烏虖(嗚呼)!不(丕)
(丕)丮皇公,受京宗懿釐。”番生簋:“番生不敢弗帥井(型)皇且(祖)考不(丕)
(丕)元德。”尚書·立政:“以並受此丕丕基。”爾雅·釋訓:“丕丕,大也。”廣雅·釋訓:“伾伾,眾也。”
(二)大,常與“顯”字連用,意為大明。長甶盉:“敢對揚天子不(丕)
休。”彔伯
簋蓋:“對揚天子不(丕)顯休。”二銘文前銘“丕
”,後銘“丕顯”,語例相同。尚書·康誥:“惟乃丕顯考文王,克明德慎罰。”
(三)人名。
□簋:“
(丕)沽[?]乍(作)父卯寶
(簋)。”
沽,是父卯之子。
【字例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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召 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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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甶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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虎簋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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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