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辟” 本义是刑法。《说文》 : “辟,法也。从卩,从辛,节制其罪也; 从口, 用法者也。 ” 甲骨文由 “
” (辛, 为罪人行刑的尖刀)“
” ( 卩, 读jié, 跪着的人形, 表示罪人)和 “
” (口, 表示讯刑人在问话)组成,字义十分明显。从金文和小篆的字形中可以看到与甲骨文的演变痕迹, 只是将 “口” 改为 “
” 或 “○” , 笔者认为这或是对罪人的一种 “刑罚” (待考) 。又因法律代表着帝王的利益,故 “辟” 又指国君。《尔雅》 : “辟,君也。” 隶书( 《曹全碑》 )用平直的笔画改变了篆书的弧笔特征,从而脱离了古文字的行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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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为 “象形字书画” 造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