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文:“十,數之具也。一為東西,|為南北,則四方中央備矣。凡十之屬皆从十。”
【釋形】
十,甲骨文
,金文始中間漸加肥,或變成一圓點,後成一短橫畫。初由一豎畫表示一個完整的數,卽“十”,是區別於橫寫式之一、二……。其數目之一,進位於十,用豎式表示。初本於甲文六、七之“七”作“十”,有明顯區分,因“十(拾)”中間由點演化為一橫,便與“七”之甲文混訛,故“七”又改中間之一豎易為向右成曲畫。說文所云純屬附會。銘文常於十以上,十九以下,在十位數和個位數間加一“又”字,百位數與十位數之間亦加“又”字。亦有不加“又”者。
【釋義】
數詞。卜辭:“
(十五)人又二。”(屯一一○四)“乙子(巳)卜,爭貞:尞(僚)于河,五牛,沈|(十)牛,|(十)月,才(在)
。”(合集14553)叔德簋:“王匜弔(叔)
(德)臣
十人、貝十朋、羊百。”伯克壺:“隹(唯)十又六年七月旣生雨(霸)乙未,白大師易(賜)白(伯)克僕卅夫。”多友鼎:“公車折首百又十又五人,
(執)
(訊)三人。”小盂鼎:“孚(俘)人萬三千八十一人。”
【字例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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