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文:“型,鑄器之法也。从土、刑聲。”
【釋形】
型,金文从土,从
,
亦聲。
,原本从井,从刃(或刀)。井,表示田地,刃(或刀)表示用有“刃”的鐝、犂鏵類器具,其與“土”會意,表示有規則地進行分割土地,以按規定之面積進行分等劃塊,故型為法則、模式、模型,引申為典型義。鼎銘省刃从犬,犬此意為田犬,故从之;戈銘字省刃,卽作坓,六書統“坓,古文型。”集韻:“以土為法曰型,以金為法曰范,以木為法曰模。”井,與別的構件作意符時,亦有用為“井欄”意,因形近而類化、混用。
【釋義】
(一)典型、法度。中山王
鼎:“考厇(宅)隹(唯)型。”型,讀刑,典籍多作刑。尚書·洛浩:“考朕昭子刑。”
(二)通“邢”,地名。在今河北邢臺西南。十七年邢令戈:“十七年,坓(邢)
(令)吳次。”吳次,任邢縣縣令。左傳·隱公五年:“以鄭人邢人伐翼。”杜預註:“邢國,在廣平襄國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