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文:“非,違也。从飛下翅,取其相背。凡非之屬皆从非。”
【釋形】
非,甲骨文、、,象鳥飛之兩翅相背形,金文亦然。鳥飛兩翅呈相背狀,故說文訓“違也。”
【釋義】
(一)副詞,相當於“不”。卯簋蓋:“今余非敢夢先公又(有),余懋爯先公官。”非敢,卽勿敢。召伯虎簋:“余典勿敢封。”左傳·隱公元年:“今京不度,∽制也。”
(二)判斷否定,或為過失。毛公鼎:“余非(庸)又(昏),女(汝)毋敢妄(荒)寧。”余非庸又昏,是對主語謂語關係的否定,不過這種否定判斷句,謂語是形容詞短語,並不典型。楊樹達斷句:“弘[或釋引]唯乃智余非,又。”云:“此言,我居王位,惟女能知余之過失,當以聞於余也。”裘錫圭先生也將此句斷為:“引(矧)乃智(知)余非,(庸)又(有)(聞)。”在這種理解下,“非”是名詞,相當於說“過失”。(說金文“引”字的虛詞用法,古文字論集)尚書·說命中:“無啟寵納侮,無恥過作∽。”
(三)責難。中山王壺:“人非之。”荀子·非相:“為上則不能愛民,為下則好∽其上。”呂氏春秋·慎行:“莫不∽令尹。”註:“非,咎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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