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釋形】
,甲骨文,从貝,从又會意,示手持貝有所獲得也。得之初文。商代金文或與甲文同,或增彳旁。西周金文多从彳,作“”;或本从貝,訛作从目、从手,作“”。春秋金文或从“彳”易作“辵”,卽為“”(或);或作“”,貝旁訛作“目”旁,有失原意。戰國金文或承春秋金文,或从目、从又,卽作“”;或从又,易為从寸。
【釋義】
(一)得到。壺:“弗可復(得)。”復得,卽重新得到。
(二)宋昭公之名。宋公戈:“宋公(得)之(造)。”左傳·哀公二十六年:“取公孫周之子得。”文獻或作“特”。史記·宋微子世家:“宋公子特攻殺太子而自立,是為昭公。昭公者,元公之曾庶孫也。昭公父公孫糾,……景公殺昭公父糾,故昭公怨殺太子而自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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