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文:“鑊,鑴也。从金,蒦聲。”
【釋形】
鑊,甲骨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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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从鬲,从隻(或省又,作隹)會意,隻(獲)亦聲。商
鼎字與甲文同,象人手執隹(鳥)煮與鬲器中。春秋金文字从金,从雀、从又(手)會意,从雀从又,與隻同,而由“鬲”炊食器易作“金”,例說文:“銒,似鍾,而頸長。从金,幵聲。”銒,集韻:“或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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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”段玉裁說文註云:“鑊,所以煮也。”是為煮牲之器,淮南子·說山訓:“嘗一臠肉知一鑊味。”高誘註:“有足曰鼎,無足曰鑊。”2003年3月,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,發現一座木槨墓,湖南長沙三公里楚墓發掘簡報:“鑊鼎,無蓋。方唇,斜沿,微束頸,長方形附耳,深腹,圜底,粗蹄足。頸下飾2周凸弦紋,腹部置4個半圓形紐。足根飾扉棱,扉棱兩側壓印圓圈紋。耳、紐、足貼附于鼎身。口徑52.4、最大腹徑50.8、 通高49.6釐米。”(據文物2007年第12期)
【釋義】
古代祭祀、宴享時的煮牲之器,猶若“鍋”。哀成叔鼎:“余
(鄭)邦之產少去母父,乍(作)
(鑄)飤器黃
(鑊),君旣安叀,亦弗
(黍)蒦(yuē)。”呂氏春秋·察今:“嘗一脟肉,而知一∽之味,一鼎之調。”論衡·書虛:“傳書言,吳王夫差殺伍子胥,煮之于∽,乃以鴟夷橐,投之于江。”周禮·天官·亨人:“亨人共掌鼎∽,以給水火之齊。”註:“鑊,所以煮肉及魚臘之器。”周禮·天官·內饗:“王舉,則陳其鼎俎,以牲體實之。”鄭玄註:“取於鑊以實鼎,取於鼎以實俎。實鼎曰脀,實俎曰載。”古時烹煮牲體以鑊,熟乃取出,盛於鼎以升。至食時又取於鼎,置於俎上而陳設之。
【字例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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