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曹

分曹并进,遒相迫些(《楚辞》)

汉字身世小档案

“曹”是一个会意字,甲骨文字形上面是两个“东”,下面是口形。

“曹”上面的两只袋子里,装的分别是钧金和束矢,提交给官府;开庭时双方各自诉说理由,然后法官加以裁决,这就是“曹”下面的“口”,后来讹变为表示裁决的“曰”。“狱之两曹也”,“曹”字就是这样造出来的。

由“曹”的司法制度又可引申为司法机关,比如“法曹”。

“曹”这个字今天只用于姓,但是在古代,却是一项司法制度的生动写照。

曹,甲骨文字形A,这是一个会意字,上面是两个“东”,下面是口形。金文字形B,下面的口形中添加了一横。金文字形CD,大同小异,下面的口形变成了“曰”。小篆字形E,下面的“曰”朝上开口。楷体字形不仅将两个“东”简化为一个,而且还把“东”给讹变了。

《说文解字》:“曹,狱之两曹也。”“狱”指诉讼,“两曹”即今天说的原告和被告。许慎又解释上面为何有两个“东”:“在廷东。”意思是诉讼的地点在官署的东边。这个解释很奇怪,因为诉讼地点必须“在廷东”这项规定闻所未闻,而且如果“在廷东”的话,用一个“东”来表示即可,为何偏偏画蛇添足地连用两个呢?许慎又解释下面的“曰”:“治事者。”即主持诉讼,以言词来断案。

许慎没有见过甲骨文,根据小篆字形作出的解释不符合“曹”的本义。但是“曹”的甲骨文字形到底会意为什么意思,历代学者多有争论。著名文字学家丁山先生和李孝定先生都认为上面的“东”即“橐(tu5)”,口袋,“二橐为偶”,因此“曹”的本义就是偶、两。至于下面的口形,李孝定先生认为乃是q$)卢,盛饭器。盛饭器中装着两橐,是不是很滑稽?

林义光则认为“东即束字”,两束当然就是偶、两之意,下面的口形是捆束的物体之形。

“东”的甲骨文字形确实像囊橐,也就是口袋的形状,但是为什么非要用两只袋子而不是别的东西来表示偶、两的意思呢?我认为可以从周代的一项司法制度来寻找答案。尽管现存的甲骨文乃是晚商时期的文字,但是司法制度并非无源之水,而是具有继承性,周代的这项司法制度很有可能就是从商代传承下来的。

据《周礼》记载,周代有大司寇一职,职责之一是:“以两造禁民讼,入束矢于朝,然后听之;以两剂禁民狱,入钧金,三日乃致于朝,然后听之。”“束矢”指五十或一百支箭,“钧金”指三十斤铜。“两造”指原告和被告,“讼”指财产纠纷,发生财产纠纷的时候,原被告都要给官府送进“束矢”,然后才能诉说各自的理由。“两剂”指诉讼双方所立的契约,“狱”指刑事罪名,原告以刑事罪控告的时候,原被告都要给官府送进“钧金”,三天后才能诉说各自的理由。“束矢”取意于箭之正直,“钧金”取意于铜之坚固。胜诉者归还,败诉者没入官府。

这项法律的用意在于:怕败诉而不敢送进“钧金束矢”以免人财两失的,就是自承不直、不坚。理屈者知道得不偿失,就会主动息讼,从而有效化解民间的纠纷。

“曹”上面的两只袋子里,装的分别就是钧金和束矢,提交给官府;开庭时双方各自诉说理由,然后法官加以裁决,这就是“曹”下面的“口”,后来讹变为表示裁决的“曰”。“狱之两曹也”,“曹”字就是这样造出来的,乃是“钧金束矢”制度的形象写照。

由“曹”的本义而引申为双方,想想那两只袋子以及原、被告就明白了。屈原在《楚辞·招魂》篇中吟咏古人的下棋游戏,有“分曹并进,遒相迫些”的诗句,“分曹”即分对厮杀,互相迫近对方的腹地。由“曹”的司法制度又可引申为司法机关,比如“法曹”,再引申之,官署也可称“曹”,比如东汉开始,尚书分六曹治事,就是指的六个官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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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4/6/3 6:28: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