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肉 能看见弯曲状肌理的一块肉

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 ——《荀子》

A

B

C

D

E

作为偏旁,“肉”字旁和“月”字旁总是混淆,这大概是尽人皆知的常识。因此,肉字旁常常被称作“肉月旁”。本文将帮助读者朋友们厘清这一混淆。

肉,甲骨文字形A,这是一块从动物身上切下来的肉,中间的短笔画表示肉的肌理。甲骨文字形B,大同小异。两块这样的肉叠加起来就是“多”。金文字形C,中间增加了一条肌理,也有人认为中间的短笔画表示肋骨。小篆字形D,紧承金文字形而来。今天使用的“肉”字,里面讹变为两个“人”,完全看不出肉的肌理的样子了。

将“肉”的小篆字形D和“月”的小篆字形E做一个对比,就能够清晰地看到二者的区别:“肉”里面的两条肌理呈弯曲状,“月”里面则是两横。不过这两个偏旁今天都已经混淆为“月”字旁,比如“有”这个字的本义是以手持肉,下面却误写成“月”了。

《说文解字》:“肉,胾肉。象形。”“胾()”是切成大块的肉,“脔(luán)”则是切成小块的肉,因此段玉裁注解说:“胾,大脔也。谓鸟兽之肉……生民之初,食鸟兽之肉,故肉字最古。而制人体之字,用肉为偏旁,是亦假借也。人曰肌,鸟兽曰肉,此其分别也。”

人的肉称“肌”,鸟兽之肉称“肉”,不过后来就不加区别,人的肉,甚至包括人体的皮肤、肌肉和脂肪层也都可以称“肉”,并进而产生了针对人的肉体(人身)的惩罚:肉刑。

据说肉刑始于夏商周三代。西周时期,周穆王命吕侯作《吕刑》,原书已失传,今本《尚书》中存有《吕刑》一篇,其中记载了称作“五刑”的五种肉刑,分别是:墨,又称“黥(qíng)”,在额头上刻字涂墨;劓(),割掉鼻子;剕(fèi),砍掉脚;宫,男人阉割,妇人幽闭;大辟,死刑。

据《史记·扁鹊仓公列传》载,肉刑在汉文帝四年(公元前176年)废除,起因是齐国名医淳于意犯罪当刑,小女儿缇萦上书称:“妾原入身为官婢,以赎父刑罪,使得改行自新也。”汉文帝深受感动,遂废除肉刑。《汉书·刑法志》载此事发生于汉文帝十三年(公元前167年),而且废除的是“肉刑三”,即黥、劓、剕三刑。

荀子在《正论》篇中曾批驳过“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”之说。“治世”指治理得很好的上古时期。所谓“象刑”,是指按照犯罪程度的大小,让犯人穿上不同的服色,象征性地加以惩罚。比如用墨画脸代替刺字的墨刑,用系草帽带代替割鼻的劓刑,用割破衣服前的蔽膝代替宫刑,用穿麻鞋代替砍脚的剕刑,用穿上红褐色无衣领的衣服代替死刑。

荀子的观点则是:“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”在任何时代都是基本原则;“刑称罪则治,不称罪则乱”,刑罚应该和罪名相称;“治则刑重,乱则刑轻”,治理得好的时代刑罚应该重,乱世则刑罚应该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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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/4/17 1:35:11